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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

2022年11月03日 11:00

 

 






关于印发《佳木斯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部):

现将《佳木斯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学院(部)研究生教学相关人员和研究生认真学习领会,并严格遵守执行。

附件:《佳木斯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

佳木斯大学研究生处

O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研究生  课程  管理规定

抄送:校领导

校对:吕翠微           打字:徐辉         共印:20

 


 

附件:

 


佳木斯大学研究生

课程教学、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

为促进研究生全面系统地学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研究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程度和任课教师的教学效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教学

第一条 课程开设与管理

1. 研究生入学两周内要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制订出研究生个人课程学习计划。研究生课程的学习要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如必须变动,须经导师、学科、学院(部)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2. 学院(部)应认真遴选合格的教师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开设的所有课程,应有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授课审批单和讲义,授课内容应能够反映本学科的新进展、新成就。

3. 研究生在学位课程学习期间一般不安排校外教学活动或参加学术会议。需到校外进行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者,应对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学习做好安排。

第二条 调课

1. 任课教师必须根据课程表按时开出所任课程,如因故不能按时开课,须提前填写调课审批单,经学院(部)批准,及时报研究生处审批,以便做好调课安排。

2. 因故不能按原计划完成课程教学任务,教师应及时报告学院(部),做好补课或由符合要求的教师代课等教学安排。

第三条 选课

1. 公共课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专业课由所在学院(部)统一安排,选修课由导师按照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填写《研究生选课单》进行选课,经学科和学院(部)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2. 研究生所选课程一经确定不得退选。对所选课程无故不参加学习和考核者,该门课程记为零分,并随下一年级重修。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四条 考核方式

1.课程考核采用研究生处统一规定的试卷格式。

2.必修课考核应以考试和笔试方式进行。

3.选修课考核可采取考试或考查的方式进行,由任课教师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及课程特点自行确定。

4.考试或考查均可采用笔试、口试或二者兼用的方式进行。笔试可采取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但二者的命题要求应有所区别;口试要有详细记录。

5.实验性课程的考核应采取实验设计、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等多种方式相结合进行,主要考核实验设计、实验分析和实际动手能力。

6.教学实践的考核以听课学生评议和指导教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社会或生产实践的考核以提交总结报告、导师检查和评议的方式进行。

8.任何形式的考核,都应有文本文件记录,否则,成绩和学分不予登录。

第五条 考核安排

1.课程考核应在课程教学安排的学期内完成,具体考试日程一般应提前两周公布。

2.全校研究生公共必修课的考试时间、地点安排等工作由研究生处会同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部门确定,试题准备由开课部门负责,监考工作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

3.其他课程的考试时间与地点、试题准备与监考等工作均由开课学院(部)负责。

4.研究生的教学实践、社会实践或生产实践的考核由指导教师安排。

第六条 试卷命题与保管

1.研究生任课教师应高度重视研究生课程考试与考查的命题工作,注重考试与考查内容的深度、广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研进展。

2.研究生课程的试卷命题原则上应由两位以上(含两位)相关专业的教师共同参与,特殊情况可由任课教师独自完成。公共必修课的试卷命题必须由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组织两位以上(含两位)相关教师共同参与完成。

3.命题后的试卷由专人负责印制和保管,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

4.评阅完毕后的试卷由任课教师交所在学科(公共课试卷交所在部门)保管至少三年。

第七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

1.考试和考查课程均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试成绩应按标准评定,成绩等级分布要合理。

2.研究生课程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40%,主要包括课程出勤、课堂表现和平时作业成绩;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

3.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对个别考卷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复查申请,由所在学院(部)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专家和任课教师复查,确属评卷差错,由任课教师和学院(部)分管领导签字后更改考试成绩,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 考核成绩管理

1.考核成绩的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处、学院(部)和任课教师共同承担。

2.任课教师负责考核成绩的登记录入工作。成绩单应一式3份,研究生处、学院(部)、教师各一份,学院(部)教科办在收到成绩单并核对无误后,加盖学院(部)公章,在考试结束一周内,报送到研究生处培养办。

3.学院(部)教科办负责考核成绩确认及成绩单等材料的保存工作。

4.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负责成绩的最后审核和复查更正。

第九条 考核结果处理

1.成绩与学分

1)研究生所有类别课程成绩均为60分及格。

2)课程成绩合格者,方可按培养方案规定获得相应学分。

2.补考与重修

1)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且原则上只能重修一次,重修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2)研究生课程重修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按60分登记,低于60分的,按实际成绩登记。

3)研究生旷课、缺课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须重修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条 缓考

1.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需在考核前提交《佳木斯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报研究生处培养办审批。

2. 被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核,课程缓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登记。

第十一条 旷考和违纪处理

1.研究生事先未经批准不参加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旷考。旷考的研究生可允许重修并参加下一年度该门课程考试,考试成绩登记按第九条第二款执行,并注明重修。

2.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注明作弊,不得重修,并按照《佳木斯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和考试纪律及违纪、作弊处理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类型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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