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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2022年11月03日 11: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可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第四条  学术水平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 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 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具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五) 论文应有自己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在学术上或技术应用方面的能力。

第五条  硕士学位的学分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修满《佳木斯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申请硕士学位的学分。          

第六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 为了保证论文的质量,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七条  学位论文的内容应包括:

中文和外文摘要、前言、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结果、讨论、结论)、参考文献及致谢等。论文的书写要求论点正确、论述充分、数据可靠,且文句精练通顺,条理清晰,文字整洁,图表精确。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为二至三万字,论文详细摘要在三千字左右。凡需保密的论文或论文详细摘要,在其封面右上角注明密级,并将保密的年限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处。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要求,下列情况不能作为硕士学位论文:

  (一) 各类技术改进,实验程序方法的改进,诊断治疗方法与手段的改进,手术式的改进,工具仪器、仪表的制作或改造等;

  (二) 文献、文献综述,资料综合性文章,学术综述报导,学术见解的商榷,病案报告或个别病例报告;

  (三) 字典、词汇、图谱、专著等;

  (四) 按照别人同一实验方法,只重复别人的实验和结论。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九条 研究生需在答辩前三个月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在半月内将论文审查修改完毕,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之后,研究生要向学科作论文报告,广泛征求意见后复印,报告应有记录备查。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最迟在答辩前一个月进行,评阅人由学科聘请校外相关学科两名副教授职称以上的专家担任。
   
第十一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参考以下几方面审查论文质量:

   一、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二、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三、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四、文章写作的技巧、逻辑性以及其它优点;
   
五、存在的若干缺点问题,尚需修改和补充的具体意见;
   
六、论文是否已达到所攻读硕士学位的相应水平,该生可否提出答辩。
   
第十二条  论文评阅时间为论文评阅人收到论文之日起至一个月内完成,务请评阅人在规定时间内将论文评语寄回,各学院、系(部)在收到评阅人意见以前不能组织答辩,在收到评阅人的评阅意见且同意答辩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论文评阅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只要有一位评审专家认定论文未达到硕士论文水平,就不能按期答辩,需按评审意见进行补充或修改并再次通过评阅后方可答辩;若不合格学位论文修改后参加评阅再次出现否决票,则取消该论文作者学位申请资格。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阅意见属否定的一般不予答辩,本次申请无效。各学院、系(部)要建立论文收发登记手续。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本校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和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后,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并提交学位论文及摘要。
   
第十四条  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处对申请者应逐个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方可参加答辩。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人组成,成员中含一名以上校外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可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参加论文答辩的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可参加论文答辩工作,但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导师所在的学科提出,经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送研究生学位办公室核准。校内专家以学院名义聘请,校外专家以学校名义聘请。

   论文答辩委员会可设秘书一人,协助安排有关答辩事项,做好答辩详细记录,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应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分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 论文答辩会程序

(一) 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或其代表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其委员组成名单,并委托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二)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开会;

(三) 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入学时间、最后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学历、修得学分、曾作过哪些研究工作和己发表的论文等);

(四) 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为半小时);

   (五) 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学位申请人进行答辩(约1小时);

   (六) 其他参加人员提问(经主席同意后,研究生回答问题);

(七) 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八)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休会;(约20分钟)

(九) 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内容包括:评定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对论文作出评语,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就是否通过该生论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该生学位进行表决,以上两次投票均需答辩委员会中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最后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十) 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十一) 学位申请人表态;

(十二)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散会。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答辩会议原始记录、答辩表决票、论文答辩情况表等全部材料整理、签字后送交研究生处学位办,学位申请人应将论文原稿(经导师修改稿)、实验原始记录、研究生培养手册等材料同时送交研究生处学位办。

第五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二十条  申请学位的程序

(一) 申请人完成论文答辩后申领并填妥学位申请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处学位办提交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研究生培养手册。申请者在科学技术研究或专门技术应用上如有重要创新、发现和发明,应同时提交相关著作、科研成果的鉴定书或证明书;

(二) 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查并写出详细评语,一般包括选题意义,论文的学术价值,并指出课题研究有哪些创新,对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科研能力、理论水平、外语水平等做出评定,并对是否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及可否授予学位提出推荐意见。同时向所在学科提出报告,经学科确认,在政治思想表现方面、按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学分且论文水平方面符合要求,方可办理申请学位资格。

(三) 由研究生处学位办委请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查。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审批

(一) 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人员进行全面审查后,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用不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二) 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推荐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对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个别有争议的情况,进行逐个审核后,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 课程学习(学分和成绩)、论文工作、论文质量未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和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的、或在课程考试或论文工作中舞弊、作假情节严重者;

(二) 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第六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成员中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称的人数至少过半数,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听取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

(二) 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 审定增列和遴选硕士生导师;

(四) 复议错授学位,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 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系、部)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位人员名单;

(二) 审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门数和硕士学位基础理论课、专业课的考试范围,指定三位专家组成考试委员会;

(三) 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人名单;

(四) 审批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 做出推荐授予硕士学位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六) 审查增列硕士研究生导师和遴选硕士研究生导师;

(七) 做出建议撤消学位的决议。

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研究生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授予学位的日常工作。

   学位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办理学位申请工作;

(二) 协助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学位课程考试门类及学位论文答辩情况等;

(三) 制作硕士学位证书;

(四) 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五) 编辑出版硕士学位论文摘要;

(六) 收集整理学位论文的有关资料,并协助档案室立卷、存档;

(七) 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以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定为硕士学位获得证书的生效日期。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授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行为,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者,应予以复议,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可以撤消授予的学位。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若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有不符之处,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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