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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2021年09月11日 11:03

 

关于印发《佳木斯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

现将《佳木斯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学院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执行。

附件:《佳木斯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佳木斯大学研究生部

二〇九年月六日

主题词:研究生  教学质量  评价

抄送:校领导

校对:徐辉          打字:马常友         共印:21


 

附件:

 


佳木斯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保障和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提升研究生培养水平,促进一流学科和团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的目的

(一)促进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创新,更好地适应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要求;

(二)优化研究生课程设置,完善研究生课程体系,使研究生的知识结构更趋合理;

(三)形成正确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增强任课教师的教学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

(四)促进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提升教风学风,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的原则

(一)以学科评估相关指标作为衡量课程教学质量的核心指标,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专家评价、研究生评价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核心评价标准,严格按照评价流程,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程序、方法实施教学评价,达到评价目的;

(二)评价标准明确、公平,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公正、公开;

(三)形成性评价(在期初和期中教学检查进行的评价)与终结性评价(在期末进行的评价)相结合;

(四)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五)总体评价与抽样评价相结合。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主要以专家评价和研究生评价为主。

第二章  评价机构

第五条  研究生部和各学院是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的职能机构。

(一)研究生部职责

1.负责教学质量评价方案整体设计及全校评价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2.负责对公共课的教学评价;

3.负责在每学期期末对所有课程进行的教学评价;

4. 总结所有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提交相关部门并反馈给相关学院;

5. 根据评价结果,与相关学院共同提出改进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学院职责

1.根据学校总体部署,在期初、期中教学检查时对本学院开设的课程进行教学评价;

2.负责协助研究生部共同完成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实施;

3.负责将评价结果反馈至任课教师,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鼓励各学院自主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的专项评价工作。

第三章  评价的实施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从教师投入、教学控制、教学质量等方面确立评价体系,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水平以及教学效果等方面制定“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

第八条  专家评价由研究生部组织研究生教学督导对研究生课程进行专家评价。专家评价采取点式监控方式,重点针对下列课程开展教学评价工作:

(一)研究生公共课程;

(二)近两次评价结果较差的课程;

(三)随机选择的课程。

第九条  研究生评价的范围为所有研究生课程。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同的教学周期内对不同的课程进行评价。一般采取在三个时间点,即期初教学检查、期中教学检查和期末进行课程评价。期初教学检查、期中教学检查进行的评价由各学院组织实施,期末进行的评价由研究生部组织实施。研究生评价采用登录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评价和网络实时评价等方式进行。每门课程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选课的学生评价,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条 综合三次研究生评价确定评价结果,其中期初评价占20%,期中评价占30%,期末教学评价占50%。评价结果按百分制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具体标准为:优秀,总分≥90;良好,80≤总分<90;一般,60≤总分<80;较差,总分<60。研究生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各学院排名在前20%的认定为A,排名在后5%的认定为C,处于中间位置的75%认定为B

第十一条 研究生部综合专家评价和研究生评价的结果并提交至相关部门,同时将评价结果、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相关学院,以作为任课教师改进教学工作的依据。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认真分析各门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并据此调整和改进研究生培养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将提交学校,作为教师评奖评优的依据。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设置和调整研究生课程、修订培养方案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根据每两年的教学评价结果,并结合其他要素综合评定,对研究生课程进行调整,包括取消课程、调整教学内容、优化教学方法等等。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选聘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依据。对于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教师,两年内不能担任相应课程的教学工作。对于连续两次评价优秀的教师,学校将在课程建设、教学酬金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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